渎职罪的概念有哪些?工作失职和渎职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15 14:30:58 来源:税法网

一、失职与渎职什么意思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构成特征有:

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

(一)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二)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三)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工作失职和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一)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二)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三)失职与渎职的区别,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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